關 鍵 詞: |
國家賠償;對等互惠原則;外國人;國籍;差別待遇;國家責任 |
中文摘要: |
本文擬先廣泛檢視我國法院裁判實務以及行政函釋中所呈現的爭議,分析若干有待進一步探討之處後;其次,進一步分析國家責任體系中的外國人地位,先檢視國家責任法制之憲法基礎,尤其是回顧國賠法第 15 條之立法脈絡與立法理由,並一併檢視我國其他以對等互惠原則為由之立法例;再者,擬以德國國家責任法制為比較對象,特別是探究 1993 年修法前後的變動,以作為我國國賠法制外國人對等互惠原則解釋適用之借鏡;最後,則是重新檢視我國國賠法中對等互惠原則在憲法上的定位,尤其是探討以國籍作為差別待遇特徵之憲法審查標準、並進入國家責任法制中立法體系正義的要求,分別就其中所涉及的責任主體,尤其是公務員自己責任加以分析,並回頭檢視對等互惠原則之適用必要性與界限,最後則是提出本文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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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提出、範圍界定與論述步驟 貳、法院判決與行政函釋整理與初步分析 一、法院判決與行政函釋的彙整 二、由判決所浮現的待解問題 參、國家責任體系中的外國人地位 一、憲法基礎與我國學理基本立場 (一)關注有限的憲法第 24 條與國家賠償法第 15 條 (二)我國其他以對等互惠原則之立法例 (三)兩公約的影響 二、以德國國家責任法制為借鏡 (一)1993 年之前的職務責任法 (二)1993 年後的職務責任法 三、重新檢視國家賠償法制中的對等互惠原則 (一)以國籍作為差別待遇特徵之審查標準 (二)對等互惠原則之再檢視 (三)立法體系正義的考量-國家責任法中的外國人地位 (四)公務員自己責任的回歸 肆、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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