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表決權;股東會;董事改選;經營權 |
中文摘要: |
2020 年本土知名公司進行股東常會之董事改選,公司派與市場派進行經營權爭奪,報載市場派已掌握公司過半數表決權,原本應該可以順利取得過半數之董事席次,進而拿下經營權。而公司派掌握的表決權數不及市場派,然而祭出了企業併購法第 27 條第 14 項及第 15 項規定,進而剔除市場派約 53.32% 之表決權, 不僅未失經營權,反而更拿下全數董事席次。在股東會上,公司派又動員了大量身穿黑衣的保全人員。 此案引起社會軒然大波,也讓大家注意到企併法上開規定之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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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爭議所在 貳、第 27 條第 10 項至第 15 項規定之立法沿革 參、第 27 條第 10 項規定之檢討 肆、第 27 條第 11 項規定之檢討 伍、第 27 條第 12 項規定之檢討 陸、第 27 條第 13 項規定之檢討 柒、第 27 條第 14 項規定之檢討 捌、第 27 條第 15 項規定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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