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公司負責人之歸入權;經理人之歸入權;懲罰性賠償;請求權說;消滅時效 |
中文摘要: |
2012 年 1 月 4 日依立法委員提案條文,增訂公司法第 23 條第 3 項歸入權之制度:「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惟在本項增訂前,對於董事及經理人之競業行為,也有會歸入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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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對董事之歸入權 二、對經理人之歸入權 三、對公司負責人之歸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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