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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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司對負責人之歸入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銘昇
出版日期: 2021.12.07
資料來源: 台灣 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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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戴銘昇
關 鍵 詞: 公司負責人之歸入權經理人之歸入權懲罰性賠償請求權說消滅時效
中文摘要: 2012 年 1 月 4 日依立法委員提案條文,增訂公司法第 23 條第 3 項歸入權之制度:「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惟在本項增訂前,對於董事及經理人之競業行為,也有會歸入權的問題。
目  次: 一、對董事之歸入權
二、對經理人之歸入權
三、對公司負責人之歸入權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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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銘昇,公司對負責人之歸入權,法源法律網,2021年12月07日,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dt_article.aspx?AID=D000024047(最後瀏覽日:2024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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