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法人股東;董事;監察人;回籠股 |
中文摘要: |
公司法第 27 條之運作方式分為兩種,第一種係由法人股東當選董監事,惟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第 1 項);第二種則是由自然人代表當選為董監事(第 2 項)。這兩種運作方式,法人股東會選擇何種,是取決於其持股比例,採第一種運作方式,法人股東只能取得一個席次,適用於持股比例較低之情形;採第二種運作方式時,法人股東可指派數代表人為其取得多數席次,適合持股比例較高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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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母子公司得否交錯取得董監事席次? 二、同時取得董監事席次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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