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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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禁止法人股東同時取得董監事席次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銘昇
出版日期: 2021.12.22
資料來源: 台灣 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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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戴銘昇
關 鍵 詞: 法人股東董事監察人回籠股
中文摘要: 公司法第 27 條之運作方式分為兩種,第一種係由法人股東當選董監事,惟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第 1 項);第二種則是由自然人代表當選為董監事(第 2 項)。這兩種運作方式,法人股東會選擇何種,是取決於其持股比例,採第一種運作方式,法人股東只能取得一個席次,適用於持股比例較低之情形;採第二種運作方式時,法人股東可指派數代表人為其取得多數席次,適合持股比例較高之情形。
目  次: 一、母子公司得否交錯取得董監事席次?
二、同時取得董監事席次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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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銘昇,禁止法人股東同時取得董監事席次,法源法律網,2021年12月22日,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dt_article.aspx?AID=D000024051(最後瀏覽日:2024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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