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提案權制度;提名權;少數股東權;名單審查權 |
中文摘要: |
為健全公司發展及保障股東權益,推動公司治理,民國 94 年 6 月 22 日公司法修法,引進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監察人準用之。本次修法也同時引進股東提案權制度。提名制度引進初期,僅適用於公開發行公司,民國 107 年 8 月 1 日修法擴及於所有股份有限公司。依現行法,非公開發行公司是否採行提名制度,由公司自行決定,若是公開發行公司,則允許證券主管機關命令公司強制採行,自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證券主管機關已命令「上市(櫃)公司」應強制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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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提名制度之衍生效力:選擇自由之剝奪 貳、開始受理提名之公告 參、有提名權之股東及提名程序 肆、名單審查權 伍、董事候選人名單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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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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