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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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線上法學教室】董事會之召集程序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銘昇
出版日期: 2022.09.01
資料來源: 台灣 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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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戴銘昇
關 鍵 詞: 董事會臨時董事會公開發行公司發信主義董事監察人默示同意
中文摘要: 董事會之召集,應於 3 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章程得訂更長之期間,並未設上限,縮短則不可。有緊急情事時為例外,得隨時召集,不受 3 日之限制;所謂之「緊急情事」,「係指事出突然,又急待董事會商決之事項而言」。 既允許例外時得緊急召集,則 3 日前通知之限制,在實際上僅淪為訓示規定而已。緊急召集之董事會,實務上有稱之為臨時董事會,但是主管機關曾明確表示「公司法尚無『臨時董事會』規定」。
目  次: 壹、通知期間及對象
貳、通知方式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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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銘昇,【線上法學教室】董事會之召集程序,法源法律網,2022年09月01日,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dt_article.aspx?AID=D000024128(最後瀏覽日:2024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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