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董事會;臨時董事會;公開發行公司;發信主義;董事;監察人;默示同意 |
中文摘要: |
董事會之召集,應於 3 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章程得訂更長之期間,並未設上限,縮短則不可。有緊急情事時為例外,得隨時召集,不受 3 日之限制;所謂之「緊急情事」,「係指事出突然,又急待董事會商決之事項而言」。 既允許例外時得緊急召集,則 3 日前通知之限制,在實際上僅淪為訓示規定而已。緊急召集之董事會,實務上有稱之為臨時董事會,但是主管機關曾明確表示「公司法尚無『臨時董事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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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通知期間及對象 貳、通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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