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公訴罪;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詐欺取財罪;請求權時效;適格原告;自訴 |
| 中文摘要: |
被告以借貸或邀請參與投資之名,詐騙被害人,經被害人依法提出告訴,但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期日,已經過被害人於侵權行為得請求損害賠償之時效,被害人能否於借貸、參與投資或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於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之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是否僅於被害人提起自訴時,始能落實?檢察官逾被害人之民事請求權時效後,始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者,被害人擬尋求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通常是否均會落空?究竟相關法制應如何詮釋與運用,才能保障被害人之權益,並維護法治與伸張正義?本文將予以討論。
|
| 目 次: |
壹、刑事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真的能落實嗎?-問題的提出 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 一、附帶民事訴訟適格之原告 二、附帶民事訴訟適格之被告 三、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時機 四、附帶民事訴訟得請求之範圍 五、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權之時效與附帶之訴的關係該當性 參、詐欺取財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已逾民事侵權行為時效時之處理 一、仍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二、能否轉換為債務不履行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三、能否轉換為不當得利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四、必須單獨提起請求履行債務之民事訴訟? 肆、詐欺取財罪公訴罪附帶民事訴訟之虛與實 一、詐欺取財罪公訴附帶民事訴訟之虛 二、詐欺取財罪自訴附帶民事訴訟之實 伍、結論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判解: |
 |
| 相關函釋: |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