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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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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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條 |
第 205 條 |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
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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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6 條 |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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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4 條 |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
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
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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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5-1 條 |
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有利息或其他報償,當事人之一方於
預約成立後,成為無支付能力者,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預約。
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為無報償者,準用第四百六十五條之
一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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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7 條 |
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
終止時支付之。但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應於每年終支付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