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建築法 (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非現行法規
檢視現行法條 第 2 條
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
縣 (市) 政府。
在第三條規定之地區,如以特設之管理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者,應經內政
部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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