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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訴願參加制度- 訴願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評析
編著譯者:
林明昕
出版日期:
2002.06
集叢名稱:
行政契約與新行政法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1004
下載點數:
5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林明昕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訴願參加制度
;
訴願決定
;
陳述意見
;
形成力
中文摘要:
以上本文已就訴願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與同法第三十一條間之適用關係問題,作過分析。雖然基本上,訴願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作為訴願參加之一種,由於其結果,並無與同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產生扞格不入的現象,所以在解釋論上,仍非全無肯認其正當性的餘地;不過問題是,此一實務上爭議的條項,在立法論上,有無更進一步完美化的餘地?關於這個問題,其答案或許已脫離訴願行政實務操作的層面,而無研究上絕對的燃眉之急,惟鑑於下列理由,本文在此仍欲借箸代籌,提供若干建議,一方面用作修法之參考,另方面並代結論,以結束本篇有關訴願參加問題的研究。
目 次:
壹、問題之提起
貳、訴願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與第三十一條間之適用關係
參、訴願決定對未受通知參加訴願之第三人之效力
一、「陳述意見」制度與「訴願參加」制度
二、訴願決定之形成力與訴願決定對參加人之效力
肆、訴願參加制度在立法論上之建議──代結論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28、31、81 條 (89.06.14 版)
行政程序法 第 23、102、103 條 (90.12.28 版)
行政訴訟法 第 2、4 條 (87.10.28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58、59 條 (89.02.09 版)
相關判解: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度判字第 565 號 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度判字第 636 號 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判字第 72 號 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517 號 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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