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公法人;公法社團;公共營造物;公法財團;特別營造物 |
中文摘要: |
由於行政業務之不斷擴充,公共營造物、公法社團以及公法財團不斷擴充,在德國行政法上於是區分了直接與間接行政。直接行政是指經由國家直接隸屬的機關執行任務而言,間接行政乃指前述三者組織體以及國家委託私人機關所執行之任務而言。直接與間接國家行政的區分乃源自權力分散(Dezentration)的原則;鑑於國家行政任務之增加,而將所增之任務,委託私人機關或讓由法律上具獨立的組織體如公法社團或公共營造物來完成之。德國公法人的發展有其歷史背景,因此,擬就其特色加以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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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德國行政法上公法人 A.前言 B.公法人概念之界定 C.公法人之種類 1.公法社團 a.公法社團之定義 b.公法社團之分類 2.公共營造物 a.歷史的發展 b.營造物之型態 c.營造物的利用關係 3.公法財團 D.行政主體 二、我國公法人概念的探討 A.我國對公法人之定義 B.公法社團 C.公共營造物 1.一般營造物 a.行政法院對機關之定義 b.訴訟法上機關之地位 2.特別營造物 D.公法財團 E.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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