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未遂犯;不能犯;中止犯;準中止犯;刑罰性;真摯性 |
中文摘要: |
本次刑法總則修正,將未遂犯予以大幅修正,內容包括不能犯不具可罰性、承認準中止犯、將正犯或共犯之中止犯明文化等,在新規範的判斷標準上也引起學者討論。作者認為,不能犯之判斷基準,應以行為當時所存在之具體情狀為基礎,並綜合行為人及一般人之認知為斷;有關準中止犯之判斷基準,則要求行為人具備真摯性之中止行為,即行為人須積極地實行足以防止結果發生之相當行為,並確實為足以防止結果發生之行為;至於正犯或共犯之中止犯認定問題,則應認定僅對於為中止行為者成立中止犯,至於其他共同正犯或共犯,則成立障礙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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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未遂犯之立法沿革 一、普通未遂犯 二、不能犯 三、中止犯 貳、「舊法」未遂犯之規定內容 一、未遂犯之內容態樣 二、未遂犯之刑罰理由 三、未遂犯之成立要件 參、「舊法」未遂犯之修正目的 一、有關「舊法」第二十五條之修正目的 二、有關「舊法」第二十六條之修正目的 三、有關「舊法」第二十七條之修正目的 肆、「新法」未遂犯之規定內容 一、修正不能犯處罰效果之內涵 二、新設準中止犯之內涵 三、新設正犯或共犯之中止之內涵 伍、「舊法」過渡至「新法」時,在適用上可能引發之困難或不同結果 一、不能犯不具刑罰性之理論介紹 二、不能犯不具刑罰性之實務借鏡 三、準中止犯之適用問題 四、正犯或共犯之中止之適用問題 陸、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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