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罪刑法定原則;法安定性原則;刑法謙逸性;客觀主義;目的行為論;法敵對性 |
中文摘要: |
日本自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制定新憲法,其基本精神已大幅度改變,首先係承認罪刑法定原則,並強調刑法謙抑性原則,對於法解釋上,則重視法安定性原則,基於條文之文言或刑法學說史等,明確定義行為、構成要件、實行等概念而架構刑法理論體系。在構成要件理論上,係基於客觀主義為架構,不過,對於影響德國刑法理論相當重要的目的行為論,日本卻認為目的行為論因為對過失犯及不作為犯之行為性無法論證,而將其評價為不妥當之見解。在違法性判斷上,係採取二元論,即綜合行為人主觀面以及一般人觀察所得之主觀面。對責任之認識,並非以故意或過失之心理事實為基礎,而係以行為人所具有之法敵對性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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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近代刑法之變革暨動向 一、歷次刑法典之衍變 二、現行刑法之著眼式修正 三、現行刑法之修正動向 貳、刑法基本原理之再思考 一、刑法與憲法之銜接點 二、罪刑法定原則之異論 參、刑法解釋論之實質化 一、形式解釋論之檢討 二、實質解釋論之必要性 肆、憲法精神與刑罰論 一、國家刑罰權之理論基礎 二、憲法觀點與刑罰謙抑原則 三、憲法理念與法益侵害理論 伍、法解釋論爭與刑法學 一、刑法學與民法學之關係 二、判例之法源性 三、判例之特色 陸、刑法理論之具體實現 一、刑法機能之理解 二、構成要件論之確立 三、目的行為論之影響 四、違法性之本質 五、責任之基礎 六、中止犯之法性格 七、不能犯之理解 八、共犯理論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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