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性交;猥褻;通姦;性騷擾;性交易;散布 |
中文摘要: |
由於近來若干刑事判決對於性交或猥褻之成立在認定標準上並不一致,使性交與猥褻二者界限模糊不清。現行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規定之性交定義,作者認為,對於以器物進入他人性器官或肛門之行為,以性交為評價並不妥當,而應認係以猥褻行為為妥。至於猥褻定義,以往實務採取客觀上必頇引起他人之性慾之見解,然作者認應改採性羞恥心、違反善良性道義觀做為認定標準較為妥適。對於危害程度較強制猥褻為輕之性騷擾行為,亦應明文規範之。對於通姦罪之存廢,或可採取價值多元化之觀點為通盤考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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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刑法第十條第五項「性交」定義之釐清及體系定位 一、現行法性交定義明文化之緣起 二、性交定義之檢討及體系定位 三、小結-立法修正建議 參、猥褻概念之認定---兼論日本「騷擾行為規制法」 一、猥褻之概念 二、猥褻定義明文化之可行性 三、日本「騷擾行為規制法」之簡介 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存廢之檢討 一、通姦行為之本質 二、通姦罪之問題爭點 三、通姦罪之存廢 四、小結-通姦罪除罪化建議 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之適用評析 一、問題緣起背景 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之適用檢討 三、小結-立法修正建議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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