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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人性尊嚴;言論自由;基本權衝突;利益衡量;人格權;刑事制裁;侵權行為 |
中文摘要: |
對於死者人格權的保障,我國刑法第三一二條定有誹謗或侮辱死者名譽罪,在實務上,本文適用的機會不多,以往也較少成為學理上討論的焦點,從而,也很少人質疑其合憲性。實則,死者人格權的保障於實定法上也為許多大陸法系國家所接受,也於刑法中定有條文以為因應,諸如日本、德國均於刑法中訂有類似的規定;然而,保護的法益到底是否為死者自身的名譽卻是眾說紛紜。反觀我國在現行民事法體系上,並未見以死者自身為請求權主體的請求權基礎,這在我國憲法體系下,究竟是否為一法律漏洞,本身是一個值得探討的課題。對此,本文將討論憲法的價值中到底應不應該保障死者,若要保障,其具體的範圍,以及當與言論自由產生衝突時,衡量基準又應如何。此外,現行刑法第三一二條規定的合憲性如何,凡此將為本文所欲探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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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外國法制的現況 一、德國觀點 (一)德國法制現況 (二)德國憲法法院意見-以 Mephisto 案為例 1. Mephisto 案的事實 2.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裁判理由 二、美國法上的思考 三、日本法上的思考 參、外國法與本國法態度的比較 一、我國法院的態度 二、我國法院與外國法院見解的異同 (一)藝術自由的承認與否 (二)人性尊嚴的運用 (三)利益衡量的運用 肆、比較法上的反思-從臺灣觀點出發 一、綜合檢討及評價 (一)德國法基本法概念植入的必要性 1. 藝術自由做為一基本權類型的必要性 2. 人性尊嚴承認的必要性 (二)基本權衝突的抉擇 二、我國法上的基本權衝突情形 (一)言論自由的保護 (二)死者人性尊嚴的承認 1. 保護死者人格權的理論基礎 2. 承認死者人性尊嚴保護死者遺族追思之情的區別實益 3. 承認死者人性尊嚴的政策優點 三、現行法制的檢討 (一)刑事制裁的合憲性 (二)以民事侵權法為惟一管制手段的實踐 1. 請求主體的確定 2. 請求範圍的確定 四、本土衡量基準的建構 (一)事件的公共性程度 (二)過世時間的久暫 (三)成為名人的自願性 (四)言論的型態及內容 (五)言論的方式 (六)言論侵害的廣度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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