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保安處分;刑罰 |
中文摘要: |
刑罰制度是人類社會對犯罪的反應,在罪刑法定原則之下,「反應」乃是行為的法律效果。文明社會在立憲主義之下,不能動搖罪刑法定原則,然而行為的法律效果如何,畢竟仍取決於「行為」。究竟行為人之行為如何形成,至目前為止之研究成果,認為犯罪之成因不外行為人之性格與外界的環境共同交互影響所促成,如果這是定論,則歸責的因素在個別的犯罪,兩項因素所占之比重如何?法律效果如何對應?將是刑法學應繼續鑽研的方向。分配主義論者,區分立法、司法與執行三層面,指出各個層面有不同的指標,主張立法層面應考量報應理論,在法定刑上預設同害報應的相對空間,甚至基於目的刑之考量,採行刑罰雙軌制。在司法實踐上,要求對於個案調查犯罪成因的詳細且準確分析,作為個案基於特別預防考量之處遇決定,調查結果甚至可提供矯正機關執行之依據或參考。使刑罰權之實施在全部的過程上產生有機的連結。保安處分可以輔助刑罰之不足,但尚不足以替代刑罰,甚且最棘手的強制治療處分。至目前為止,無論在鑑定或治療上,都受限於醫學專業的無法突破,未能作出精確的評估,在保全社會與保障犯人人體自由之間,因而陷入兩難的困境。至於其他如監護、強制工作等處分,司法實務之運用上雖已漸趨成熟,且在運用上有顯著成長。惟成效如何,仍有待進一步進行法事實的實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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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法治國原則下犯罪行為的法律效果之探討 參、犯罪行為法律效果之憲法檢驗 肆、刑罰與保安處分適用之差異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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