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金額計算;內線交易;交易成本;犯罪所得 |
中文摘要: |
為避免我國司法實務一再發生輕判白領犯罪或經濟犯罪者的事例,並洗刷「臺灣是內線交易者的天堂」的說法,在行政、立法部門的高度共識下,以大幅提高內線交易刑責的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條文,於民國 93 年間與其他金融六法一併修正通過。這次金融七法修法的最大特色,在於包括內線交易在內的部分犯行,其最輕本刑均修正為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如犯罪所得金額達 1 億元以上時,更應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謂是「治亂世用重典」的典型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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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一、問題緣起 二、問題意識與研究範圍 貳、以犯罪所得加重內線交易刑責的正當性 一、犯罪所得的意義 二、內線交易的犯罪所得. 三、以犯罪所得達一定金額加重其刑的正當性. 四、小結 參、內線交易犯罪所得應否扣除交易成本及如何計算 一、犯罪所得應否扣除交易成本 二、犯罪所得金額如何計算 三、小結 肆、共同被告間犯罪所得應否合併計算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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