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再訴禁止;禁止雙重危險;禁反言;一事不再理原則 |
| 中文摘要: |
我國學說主張,一事不再理的核心並不是確保判決的終局性,而在禁止國家機關藉其資源與力量對人民反覆追訴。若人民於判決前不能受禁止雙重危險的保護,檢察官即可透過不斷的重複起訴,甚至透過撤回起訴或造成無效審理的方式,以避免出現對被告有利結果判決,其後再補強證據,重行起訴,爭取獲得有罪判決的更大機會。我國實務與多數學說向來認為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係以前案已有實體之確定裁判者為限,並且,實質確定力僅發生於判決主文,而不及於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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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問題所在 貳、禁止雙重危險與「附帶禁反言」 參、我國實務現況與疑義 肆、美國實務的最新發展 伍、借鏡他山之石-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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