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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我國與德國操縱市場行為禁止類型之研究
編著譯者:
姚志明
出版日期:
2013.07.31
I S B N:
9789868985438
集叢名稱:
法學的實踐與創新-陳猷龍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上冊)
頁 數:
21
點閱次數:
1330
下載點數:
8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姚志明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操縱市場行為
;
有價證券
;
違約交割
;
相對委託
;
幫助犯
;
詐欺
中文摘要:
操縱市場行為,一般指以人為方法將某種有價證券之價格控制在某一水準,而操縱市場者則可以此價格出售或買進該有價證券之行為。操縱市場行為下之結果,操縱市場者所出售之特定有價證券之價格必定高於正常供需情況下決定之價格;反之,操縱市場者所買進之特定有價證券之價格必定低於正常供需情況下決定之價格。自由證券市場交易之有價證券價格,本應基於市場供需關係而決定。然而,如有不當操縱市場行為介入證券市場之交易,製造證券供需之假象或影響證券價格,將會破壞證券市場資本籌集功能,並會造成投資人之損失,以及危害到國家之金融、稅務、證券及經濟之發展。因而,世界各國均嚴禁操縱市場之行為。
目 次:
壹、前言
貳、我國操縱市場行為禁止之規範
一、我國操縱市場行為禁止適用之範圍
二、我國操縱市場行為禁止之類型
參、德國操縱市場行為禁止之規範
一、德國操縱市場行為禁止制度之演進-發展史
二、德國操縱市場行為禁止規範制度之體系
三、德國操縱市場行為禁止之類型
肆、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102.06.11 版)
證券交易法 第 151、155、171、177 條 (102.06.05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3612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370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597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639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1044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1119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2012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2171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4431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6323 號 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1 年度金上更(一)字第 49 號 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金上訴字第 55 號 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1 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 9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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