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權利失效;誠信原則;除斥期間;消滅時效;形成權 |
中文摘要: |
所謂權利失效,係指權利人就其所有之權利逾越一個較長的期間未為主張,而在該未行時期間之狀態下及顧及權利人整體行為之基礎下,致使義務人信賴權利人在未來不會行使該權利。此所謂權利失效原則建立之目的乃在於就權利人不忠實而遲延權利行使時,排除該權利之行使。權利失效在功能上,乃具有補充時效及除斥期間之效力。民法就權利之行使,除設有若干實質之限制外,尚有時間行使之限制,如請求權適用消滅時效與形成權則適用除斥期間之規定。然因消滅時效原則為 15 年,且並非所有形成權均有除斥期間規定之適用,故學理認為創設權利失效之理論確有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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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權利失效之意義 貳、權利失效之成立 一、時間要素(Zeitmoment) 二、狀態因素(Umstandsmoment) 參、權利失效適用之限制 一、權利失效適用於所有權利 二、消滅時效與權利失效、除斥期間與權利失效之區別 肆、權利失效之法律效果 伍、權利失效理論在我國實務之實踐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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