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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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無主物先占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國瑞
出版日期: 2016.08
出 版 社: 台灣 陳榮隆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
集叢名稱: 台灣 物權法之新思與新為-陳榮隆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
頁  數: 15 點閱次數: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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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黃國瑞
關 鍵 詞: 無主物先占動產
中文摘要: 先占究係法律行為抑事實行為,曾經為學者所爭議。但今日就認係事實行為,並無異論。我國民法第 802 條法文雖標明「以所有之意思」一語,但不可解為具有效果意思,從而依先占而取得所有權,並非基於意思表示,而是基於先占之事實,法律遂賦予該項效果,故先占應為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
目  次: 壹、序言
貳、先占之意義
參、先占之立法例
肆、先占之要件
一、須為無主物
二、須為動產
三、須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伍、先占之效果
一、野棲動物之先占
二、密蜂先占
三、動產但不得為先占之標的
四、有主物但得為先占之標的
陸、特例
柒、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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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瑞,論無主物先占,物權法之新思與新為-陳榮隆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陳榮隆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2016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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