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不能犯;危險判斷;不罰 |
| 中文摘要: |
2006 年 7 月開始施行新法後,不能犯之解釋與適用已經歷經十年,其間,究竟有關不能犯之「危險性」,其判斷基準為何?學說與實務如何對應?針對此一問題,本文擬先說明不能犯之基本概念與犯罪類型,再觀察十年來有關不能犯之實務見解,最後再確立危險判斷之構造與危險判斷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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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不能犯之概念 一、不能犯「不罰」之意涵 二、不能犯「不罰」之體系定位 參、實務上成立不能犯之犯罪類型 一、主體不能 二、客體不能 三、方法不能 四、類似不能犯之犯罪類型 肆、危險判斷之構造 一、行為人之危險與行為之危險 二、危險判斷之基礎理論 三、危險判斷基礎之確立 伍、不能犯「危險判斷」之走向 一、修法前之實務見解 二、修法後之實務見解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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