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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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日本股東代表訴訟之研究-附論 2015 年多重代表訴訟新制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銘昇
出版日期: 2017.06.01
出 版 社: 台灣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I S B N: 9789862956472
集叢名稱: 台灣 財經法制論文輯(卷一)
頁  數: 33 點閱次數: 714
下載點數: 132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戴銘昇
關 鍵 詞: 股東代表訴訟和解公司承認多重代表訴訟
中文摘要: 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係於 1950 年首度從美國修正引進於商法中,此制引進後,因股東不易取得為提起代表訴訟所需之資訊、提起訴訟時須向法院繳納高額的裁判費、即便提起訴訟對股東個人而言也沒有好處等原因,很少有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案件,因此 1993 年再度修改商法,將訴訟費用予以調降。2005 年 7 月 26 日會社法從商法中獨立出來。2014 年 6 月 27 日會社法修正引進多重代表訴訟制度,施行日訂為 2015 年 5 月 1 日。目前,股東代表訴訟之制度規定於會社法第 847 條至第 853 條。本文之主要目的在於介紹此制。
目  次: 壹、前言
貳、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一、股東代表訴訟之概念
二、起訴前置要件
(一)股東之資格
(二)請求之對象
(三)請求之內容
三、股東權利濫用之禁止
四、不提訴理由之告知
五、由股東自行提起訴訟(狹義之股東代表訴訟)
六、股東代表訴訟之被告及其責任範圍
(一)股東代表訴訟之被告
(二)被告之責任範圍
參、股東代表訴訟之效力
一、股東勝訴
二、股東敗訴
(一)除有惡意外,股東無須賠償公司之損害
(二)「公司」是否應對董事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股東」是否應對董事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再審
肆、股東代表訴訟之訴訟程序
一、擔保提供命令
二、訴訟參加
(一)訴訟告知
(二)公司是否可以參加被告方(董事)之訴訟?
(三)公司參加訴訟時,代表公司之人
(四)公司可否以獨立當事人身分參加訴訟?
三、訴訟上和解
(一)無須得公司承認時
(二)應得公司承認時
(三)和解是否須經全體股東同意?
(四)和解之效力
四、其他程序相關規定
(一)專屬管轄
(二)訴訟費用
(三)取得訴訟資料之手段
伍、多重代表訴訟新制(2015 年新法)
一、立法背景介紹
(一)是否應引進此制之爭辯
(二)最終回之審議過程
二、性質及適用範圍
(一)限於「最終完全母公司等」(之股東)
(二)子公司之範圍
(三)母子公司均限於本國公司
(四)母子公司均限於股份有限公司之型態
三、母公司股東之資格
四、不能提起多重代表訴訟之事由
五、子公司董事責任之免除
陸、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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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銘昇,日本股東代表訴訟之研究-附論 2015 年多重代表訴訟新制,財經法制論文輯(卷一),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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