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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報不實;證券詐欺;資訊揭露;資訊不實 |
中文摘要: |
為了健全我國的資本市場,我國於 1961 年設立了證券交易所,更於 1968 年通過證券交易法,除了對於證券市場的運作規劃管制,證交法更參照美國證券交易法的規範理念,要求貫徹公開原則及禁止欺騙,以管理證券交易市場的秩序。為了維持證券交易市場的健全與資訊正確,證券交易法在要求資訊公開、充分揭露的原則下,自然對於對發行人所公開的資訊從初上市的公開說明書到公司必須及時公開的財務、業務報告等都設有諸多要求規範,更要求市場上所有的交易人不得為證券詐欺,因此學者更稱此部證券交易法是一部陽光法案,要求資訊的公開正確。本文將以研究美國法上關於發行人資訊或財報不實證券詐欺的刑事責任規範出發,並介紹我國關於資訊或財報不實的刑事規範,藉由理解與比較美國對於財報不實的刑事規範架構,反思我國證券交易市場管制與美國的背景差異,以檢討我國目前面臨財報不實規範競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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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美國法關於財報不實證券詐欺的刑事責任規範 一、證交法§ 10-b 的證券詐欺禁止規範 二、證交法§ 13-b 對簿冊、紀錄不實的規範 三、沙賓法案(The 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對財報不實的刑事責任 四、最基礎的郵件詐欺罪(Mail and Wire Fraud) 參、我國證交法關於財報不實證券詐欺的刑事責任規範 一、第 20 條證券詐欺刑事責任 二、證交法第 174 條之規範 三、第 171 條與第 174 條之競合 肆、我國法與美國法刑事規範之比較 一、兩國規範相同地之疊床架屋 二、美國法處理證券刑事責任的不同 三、美國對於經濟犯罪立法時不同的考量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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