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租稅秘密;通知義務;資訊揭露;犯罪嫌疑;貪腐 |
中文摘要: |
在反貪腐公約的背景下,各國無不致力於打擊貪腐犯罪,除了對於貪腐犯罪處以刑事制裁外,同時也在稅法制定諸多因應措施。 基於保障租稅義務人權益的思維,德國租稅通則訂有租稅秘密的保障規定,以避免租稅義務人的個人隱私受到國家公權力的過度侵害。但是此種保障並非牢不可破,基於犯罪追訴及重大公益的理由,德國租稅通則及所得稅法設有不同的例外規定,其中最值得注意者即為德國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5 項第 10 款,稅捐稽徵機關有向犯罪偵查機關通知犯罪事實之義務。我國類似規定則是在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第 1 項,但內容卻相對簡化許多。本文欲從比較法的角度,藉由探討德國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5 項第 10 款的爭議問題及學說論述,反思我國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第 1 項的規定內容,祈能在我國面臨類似問題時,提供學術上的參考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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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保障租稅秘密之立法目的 參、德國保障租稅秘密之方式 肆、德國租稅秘密保障之例外規定-稽徵機關之通知義務 一、立法目的 二、犯罪嫌疑程度 三、租稅義務人未申報租稅扣除 四、追訴時效完成後 五、租稅義務人自首 伍、我國對於租稅秘密保障之例外規定 一、立法目的 二、揭露資訊的內容與犯罪嫌疑 三、主動通知或被動揭露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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