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生技產品;SPS;GMO;歐盟 |
中文摘要: |
本案之關鍵,其實在於歐盟與其成員國,對於 GMO 為相關規範或禁止進口措施時,是否符合 WTO 之 SPS 協定的科學證據與風險評估要求。控訴方關心者是,如何避免 SPS 措施,尤其是第 5.7 條之例外適用,造成貿易效果之限制,甚至貿易保護主義。就本案結果來看,控訴方實占相當上風。但擴大來看,此一爭端,背後更有貿易與環境之規範衝突。雖爭端解決小組報告認為相關 GMO 之國際環境法規範於本案並無適用,但日後對於貿易與環境互動的規範思考,在相關規範基礎本質上衝突之情形下,如何調和,實屬弔詭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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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GMO 之發展與美國、歐盟的不同規範立場 貳、歐盟相關生技產品規範與 WTO 生技產品案簡介 一、歐盟關於生技產品之相關規範 二、案件事實與法律爭點 參、歐盟 GMO 規範與 SPS 協定:爭端解決小組報告之認定 一、SPS 之適用範圍 二、歐盟普遍暫止措施與 SPS 之適用 三、歐盟就個別生技產品之暫止措施與 SPS 之適用 四、歐盟個別成員國禁止進口生技產品措施與 SPS 之適用 肆、爭端解決小組報告之影響與爭議 一、本案於 SPS 協定適用範圍之澄清與可能爭議 二、本案對於歐盟普遍暫止措施、個別生技產品暫止措施之認定與可能爭議 三、本案於 SPS 第 5.1 條與第 5.7 條適用界定與可能爭議 伍、結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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