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行政程序;行政處分;形式上違法;重要程序瑕疵;絕對程序瑕疵 |
中文摘要: |
本文將討論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有關程序或方式違法之補正,第 115 條欠缺土地管轄權作成行政處分卻構成不重要違法,兩條文直接涉及行政處分形式上違法的法律效果。此二條規定應如何解釋與適用;行政程序法施行至今,學說與實務所呈現的問題為何;目前的規定是否尚有修正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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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處分形式上違法之法律效果規定及其問題性 貳、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與第 115 條規範功能之區別 參、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解釋或適用上相關問題 一、除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1項所定得補正之五種情形外,是否尚有其他得補正情形? 二、補正行為之其他合法性要求 三、關於補正行為成為申請回復原狀之事由 四、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所定得補正情形之適用上重要疑義 五、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修法上檢討 肆、行政程序法第 115 條解釋及適用上相關問題 一、行政程序法第 115 條之分析 二、程序或方式之瑕疵是否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15 條? 三、「絕對程序瑕疵」與「重要程序瑕疵」理論之啟示 四、關於違反形式規定「對實體決定不生影響」之判斷 五、行政程序法第 115 條修法上檢討 附:行政程序法修正草案條文(初稿)(法務部 105 年 4 月 12 日函詢各機關意見版)第一百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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