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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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第五章、財產犯罪所得之沒收與發還問題-兼評最高法院 106 年度相關決議及裁判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鈺雄
出版日期: 2019.05
出 版 社: 台灣 元照出版公司
I S B N: 9789575110857
集叢名稱: 台灣 沒收新制(四):財產正義的實踐
頁  數: 31 點閱次數: 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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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鈺雄
關 鍵 詞: 沒收利得沒收追徵發還被害人扣押保全扣押
中文摘要: 犯罪行為人竊取或搶奪而來的贓物,若已知被害人且權利明確,依照沒收新制固可逕行發還被害人,並於實際合法發還範圍內排除沒收宣告。然若被害人仍不明者,已扣案之贓物,法院得否援用舊判例,以所有權仍在(潛在)被害人為由,既不發還又不宣告沒收?若採肯定說,發還條款的立法規定豈非被徹底架空?扣押系爭贓物之法律依據又何在?關此,最高法院最新決議及裁判已採否定說,殊值贊同,本文分別從實體法及程序法面向予以解析,並從 106 年度台非字第 134 號判決的實例出發,提出未來實務運用上進一步之問題,本文建議比照德國實務,在財產犯罪直接利得已經轉換為金錢價額(易消費或產生混同)的情形,直接追徵其替代價額,以求訴訟經濟並達成徹底剝奪不法利得的規範目的。
目  次: 壹、前言
貳、最高法院之新近決議
  一、最高法院 106 年度第 6、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二、最高法院之新近裁判:106 年度台非字第 134 號判決
  (一)案例事實(銀樓搶奪案)
  (二)原審見解
  (三)提起非常上訴理由
  (四)非常上訴判決
參、綜合評釋
  一、實體問題:從沒收審查體系出發
  (一)前提審查
  (二)有無利得審查
  (三)利得人審查
  (四)利得範圍審查
  (五)排除審查(發還條款)
  (六)法律效果
  二、程序問題:從扣押授權依據談起
  (一)扣押依據:違反法律保留之違法扣押?
  (二)執行程序之發還
肆、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鈺雄,第五章、財產犯罪所得之沒收與發還問題-兼評最高法院106年度相關決議及裁判,沒收新制(四):財產正義的實踐,元照出版公司,2019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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