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沒收;利得沒收;追徵;發還被害人;扣押;保全扣押 |
中文摘要: |
犯罪行為人竊取或搶奪而來的贓物,若已知被害人且權利明確,依照沒收新制固可逕行發還被害人,並於實際合法發還範圍內排除沒收宣告。然若被害人仍不明者,已扣案之贓物,法院得否援用舊判例,以所有權仍在(潛在)被害人為由,既不發還又不宣告沒收?若採肯定說,發還條款的立法規定豈非被徹底架空?扣押系爭贓物之法律依據又何在?關此,最高法院最新決議及裁判已採否定說,殊值贊同,本文分別從實體法及程序法面向予以解析,並從 106 年度台非字第 134 號判決的實例出發,提出未來實務運用上進一步之問題,本文建議比照德國實務,在財產犯罪直接利得已經轉換為金錢價額(易消費或產生混同)的情形,直接追徵其替代價額,以求訴訟經濟並達成徹底剝奪不法利得的規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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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最高法院之新近決議 一、最高法院 106 年度第 6、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二、最高法院之新近裁判:106 年度台非字第 134 號判決 (一)案例事實(銀樓搶奪案) (二)原審見解 (三)提起非常上訴理由 (四)非常上訴判決 參、綜合評釋 一、實體問題:從沒收審查體系出發 (一)前提審查 (二)有無利得審查 (三)利得人審查 (四)利得範圍審查 (五)排除審查(發還條款) (六)法律效果 二、程序問題:從扣押授權依據談起 (一)扣押依據:違反法律保留之違法扣押? (二)執行程序之發還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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