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人格權;言論自由;基本權利;利益衝突 |
中文摘要: |
本文擬先就言論自由與人格權之保護範圍作界定,蓋若欲就兩者間基本權衝突作衡量與分析,其前提即在於必須先確定各自保障範圍,才能理解基本權間是如何有衝突與矛盾之處;其次則一般性地提討關於基本權衝突的解決模式與途徑,以作為進一步探究言論自由與人格權,特別是名譽權間基本權衝突的構造與衡量的前提;再者,以我國最高法院就人格權與言論自由衝突案件繼受美國法上「真正惡意原則」為例,分析其操作基本權衝突時之解決模式,並參考德國法上對於類似案件所採取見解,評析其繼受之正當性與合理性;最後則指出,在基本權衝突之案型中,應以利益衝突類型作為操作法益衡量的出發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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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提出與論述步驟 貳、言論自由與人格權之保護範圍 一、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 二、人格權之保護範圍 參、基本權衝突的結構與解決模式 一、相關法領域的規範調和機制 二、基本權衝突之結構分析 三、基本權衝突的解決模式 肆、人格權與言論自由權間的衡量 一、美國最高法院「真正惡意原則」之意涵與其衡量結構 二、德國憲法法院之交互影響理論與個案衡量 三、最高法院所(不)繼受的真正惡意原則 伍、結語:以利益衝突類型作為操作法益衡量的出發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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