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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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日本股東代表訴訟之研究-附論 2015 年多重代表訴訟新制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銘昇
出版日期: 2017.04
出 版 社: 台灣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集叢名稱: 台灣 股份有限公司法研究
頁  數: 33 點閱次數: 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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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戴銘昇
關 鍵 詞: 股東代表訴訟多重代表訴訟監察人單獨股東權
中文摘要: 日本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係於 1950 年(昭和 25 年)首度從美國修正引進(即美國法上之“derivative suit”制度)於商法中,此制引進後,因股東不易取得為提起代表訴訟所需之資訊、提起訴訟時須向法院繳納高額的裁判費、即便提起訴訟對股東個人而言也沒有好處等原因,很少有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案件,因此 1993 年(平成 5 年)再度修改商法,將訴訟費用予以調降。2005 年(平成 17 年)7 月 26 日會社法從商法中獨立出來。2014 年(平成 26 年)6 月 27 日會社法修正(法律第 90 號)引進多重代表訴訟制度,施行日訂為 2015 年(平成 27 年)5 月 1 日(下稱 2015 年新法)。目前,股東代表訴訟之制度規定於會社法第 847 條至第 853 條(含新增條文,共 10 條)。本文之主要目的在於介紹此制,而不涉及與臺灣公司法制之比較法分析探討,合先敘明。
目  次: 壹、前言
貳、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一、股東代表訴訟之概念
二、起訴前置要件
三、股東權利濫用之禁止
四、不提訴理由之告知
五、由股東自行提起訴訟(狹義之股東代表訴訟)
六、股東代表訴訟之被告及其責任範圍
參、股東代表訴訟之效力
一、股東勝訴
二、股東敗訴
三、再審
肆、股東代表訴訟之訴訟程序
一、擔保提供命令
二、訴訟參加
三、訴訟上和解
四、其他程序相關規定
伍、多重代表訴訟新制(2015年新法)
一、立法背景介紹
二、性質及適用範圍
三、母公司股東之資格
四、不能提起多重代表訴訟之事由
五、子公司董事責任之免除
陸、結語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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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銘昇,日本股東代表訴訟之研究-附論 2015 年多重代表訴訟新制,股份有限公司法研究,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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