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股東代表訴訟;多重代表訴訟;監察人;單獨股東權 |
中文摘要: |
日本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係於 1950 年(昭和 25 年)首度從美國修正引進(即美國法上之“derivative suit”制度)於商法中,此制引進後,因股東不易取得為提起代表訴訟所需之資訊、提起訴訟時須向法院繳納高額的裁判費、即便提起訴訟對股東個人而言也沒有好處等原因,很少有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案件,因此 1993 年(平成 5 年)再度修改商法,將訴訟費用予以調降。2005 年(平成 17 年)7 月 26 日會社法從商法中獨立出來。2014 年(平成 26 年)6 月 27 日會社法修正(法律第 90 號)引進多重代表訴訟制度,施行日訂為 2015 年(平成 27 年)5 月 1 日(下稱 2015 年新法)。目前,股東代表訴訟之制度規定於會社法第 847 條至第 853 條(含新增條文,共 10 條)。本文之主要目的在於介紹此制,而不涉及與臺灣公司法制之比較法分析探討,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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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一、股東代表訴訟之概念 二、起訴前置要件 三、股東權利濫用之禁止 四、不提訴理由之告知 五、由股東自行提起訴訟(狹義之股東代表訴訟) 六、股東代表訴訟之被告及其責任範圍 參、股東代表訴訟之效力 一、股東勝訴 二、股東敗訴 三、再審 肆、股東代表訴訟之訴訟程序 一、擔保提供命令 二、訴訟參加 三、訴訟上和解 四、其他程序相關規定 伍、多重代表訴訟新制(2015年新法) 一、立法背景介紹 二、性質及適用範圍 三、母公司股東之資格 四、不能提起多重代表訴訟之事由 五、子公司董事責任之免除 陸、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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