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法令基準時;事實基準時;決定基準時理論;行政決定;訴願決定;行政爭訟;法令不溯及既往原則 |
中文摘要: |
其實早在行政機關作成個案行政決定時,就已面臨類似的困擾。例如在案件發生後直到行政決定作成之間,相關法令與事實發生變化,此時行政機關須先定下一個基準時點,並以該時點的事實與法令為行政決定的基礎。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所規定之「從新從優原則」以及行政罰法第 5 條所規定之「從新從輕原則」,皆在處理這類的問題。只不過一般在討論這個問題時,並不使用「行政決定基準時」的說法。為了凸顯行政機關作成決定時所面臨的基準時點問題,本文擬以「行政決定基準時」為關鍵字,對此課題進行深入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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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概說 一、為何需要「基準時」理論? 二、「行政決定基準時」對於「行政爭訟決定基準時」之可能影響 三、從法令不溯及既往原則檢討「行政決定法令基準時」 貳、訴願決定基準時之原則與例外 一、原則:以行政處分作成時為基準時 二、例外:以訴願決定時為基準時 三、課予義務訴願 參、「訴願決定基準時」理論之微調 一、進一步區分「法令基準時」與「事實基準時」 二、從「爭訟決定基準時」到「行政決定基準時」 肆、行政爭訟實務有關「決定基準時理論」應用之檢討 一、警員懲處事件與從新從輕原則 二、社會補助決定之事實基準時:以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利息補貼為例 三、教師因性騷擾事件被解聘之法規基準時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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