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性自主權;職業自由;法官聲請憲法解釋;性交易 |
中文摘要: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66 號解釋宣告社維法第 80 條違反平等原則後,後續社維法的修法過程中,雖然加入授權地方自治團體訂定專區免罰的條款,但衡酌現實環境甚難想像各地方政府可能干冒大不諱地指定各別專區。如此一來,新法修正反倒更為加劇各別參與性交易當事人的違法風險,釋字第 666 號解釋中多數大法官所欲避免的情況卻成為立法者迴避擔負責任下的出口。此種修法結果絕非先前參與解釋的大法官所樂見,蓋其縱使形式上避免違反平等原則之指摘,但其實質內容仍屬違反憲法之自由權保障;且新法規範將廣泛的性交易行為態樣均納為處罰對象,不但有涵蓋過廣的立法風險,亦有違法明確性之意旨。職是之故,本文認為新修正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91 條之 1 仍屬違反憲法保障性自主權與職業自由,大法官自應填補釋字第 666 號解釋中的未竟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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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提出 貳、程序爭點 一、法官聲請憲法解釋之義務 二、合理確信違憲與裁判上重要意義 參、實體爭點 一、釋字第 666 號解釋的未竟之志:性交易之自由權面向 二、新社維法規範下的性交易行為 三、具對價關係的性服務提供亦屬自由權保障範圍之列 四、社維法授權地方自治團體得訂定專區,並未影響其違憲認定 肆、結論 伍、附錄:德國違反秩序法第 1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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