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內線交易;短線交易歸入權;重大事實;公司內部人 |
中文摘要: |
關於內線交易之規定,台灣規定於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歸入權則規定於第 157 條第 1 項及第 6 項:「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關於公司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準用本條規定。」第 62 條第 3 項則規定:「第一百五十六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於第一項之買賣準用之。」本文將介紹美國、歐盟、英國及日本等國際間內線交易及短線交易歸入權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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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美國內線交易之法制 貳、歐盟內線交易之法制 一、規範內容 二、規範標的 參、英國內線交易之法制 一、規範內容 二、規範標的 肆、日本內線交易之法制 一、規範內容 二、規範標的 伍、附論:各國短線交易歸入權之法制 一、美國 二、歐盟 三、英國 四、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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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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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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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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