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保護規範;客觀法規範;主觀公權利;無障礙設施設置請求權;基本權第三人效力;強制締約義務;手天使;立法請求權;隱藏法律漏洞;融入社區權利 |
中文摘要: |
從人權有不同世代的發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保護人權,非屬「國民權」,而為「人權」性質,係屬「保護規範理論」中的具有保護性的規範,具有主觀公權利的性質,可以獨立作為訴訟上請求權的基礎。個案上,「獨臂禁考大卡車司機案」中,手臂一肢欠缺者僅得報考小客車的法規規定,應屬過度限制身心障礙者的基本工作權。如果透過大卡車設備的改裝,獨臂司機仍然可以通過各種應該有的考驗,機關不應剝奪此等身障者的工作權。「請求無障礙設施案」中,身心障礙者應有公法上請求權,可以透過訴訟請求設置「無障礙設施」。「學習上的無障礙-視障教授案」涉及國家對於殘障者,應該提供到何種程度的支援設備的問題。本文認為,一般化的無障礙設施之設置,固屬法律上義務,但提供完全個人化的支援,仍非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保障的範圍,故個案上,當國家所提供的支援設備或支持人力不足,身障者亦無公法上請求權。「智障者餐廳用餐風暴案」涉及到「基本權第三人效力」的問題,「縱使」餐廳不讓智障者入內用餐,可以被認定「歧視」身心障礙者,主管機關可加以處罰,但私人餐廳沒有義務提供智障者用餐的義務。「殘障者的手天使案」上,身心障礙者可以要求立法(將特定行為排除於處罰之外),免除「重度身心障礙者」與「手天使」間的有對價的性交易之行政處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的規定,有隱藏法律漏洞。但手天使的志工,應無此立法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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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楔子:從幾個案例講起 貳、爭點 參、身心障礙者的範圍 肆、基本人權發展簡史 伍、「權利」的層級 陸、保護規範的建構 柒、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上權利屬性 捌、個案解決試擬 玖、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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