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中央與地方財稅劃分;統籌分配稅;租稅立法權;租稅行政權;租稅收益權;地方稅法通則 |
中文摘要: |
納保法第 1 條第 1 項明定:「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特制定本法。」又第 2 項明定納保法優先於其他稅法而適用。是以保障納稅人基本權成為稅法解釋適用之基準與稅務救濟時之主要目標。而納保法第3條第2項則明定稅捐法定主義所稱之法律,在地方稅包括地方自治條例,從而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權利義務,其人民在國稅為國民;於地方稅則為居民,人民在納稅義務上,同時兼具國民與居民兩種意義之身分,是以須同時繳納國稅與地方稅。前者關於納稅人基本權保障之問題於學術上討論已多;惟後者地方稅居民之基本權保障,實務上尚有認為與國稅所給予之保障有所差異,然而,由於地方稅仍係侵犯納稅人基本權,且有違反比例原則日漸嚴重之疑慮,故本文有此而論,爰提出問題為初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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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概說 貳、租稅立法權、行政權與收益權 參、人性尊嚴為地方稅立法權基礎 肆、財產權、平等權作為租稅立法權界限 伍、遷徙自由與租稅收益分配 陸、結論:憲法之人性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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