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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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第六篇第六章 商標過失侵權與剝奪所獲利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楊智傑
出版日期: 2020.07
出 版 社: 台灣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I S B N: 9789865221263
集叢名稱: 台灣 施茂林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下冊)
頁  數: 16 點閱次數: 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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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楊智傑
關 鍵 詞: 商標侵權損害賠償侵害人所獲利益蓄意侵權扣除成本
中文摘要: 我國商標法第 71 條的損害賠償計算方法中,包括了侵害人所獲利益的計算方法。但侵害人所獲利益,通常會大於商標權人所受損失。倘若損害賠償的精神是填補損害,侵害人所獲利益已經超過了填補損害的範圍,比較接近準無因管理中的剝奪管理人的所有獲利。民國 74 年商標法修正時,對於侵害人所獲利益及成本扣除規定,立法理由說是參考美國商標法。但當時美國商標法對於侵害人所獲利益作為損害賠償,僅限於侵害人屬於蓄意侵權時。
美國商標侵害時能否請求侵害人所獲利益?在 1999 年美國商標法修正後,不同巡迴法院採取不同見解,2020 年 4 月以前,目前大概一半的法院認為要請求侵害人所獲利益,必須證明侵害人為蓄意或惡意,包括在智財領域發展中較重要的第二巡迴法院、第九巡迴法院、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均採取這個立場。但 2020 年 4 月,美國最高法院做出 Romag v. Fossil 案判決,採取「不限於蓄意侵權」之立場。本文將就此問題,說明我國法條的矛盾、精神與立法來源,進而詳細說明美國商標法的條文與重要案例。最後,本文將建議,在商標侵害的損害賠償計算上,必須限於侵害人為故意時,才能主張所獲利益求償;就算法院仍然不接受此一限縮立場,在扣除成本時,倘若侵害人不具故意,也應該盡量允許其扣除成本。
目  次: 壹、前言
貳、商標侵權損害賠償中之所獲利益與故意過失的關係
參、美國商標損害賠償計算中的剝奪獲利
肆、美國商標法修法後的兩種立場
伍、簡評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民商上更(一)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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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智傑,第六篇第六章 商標過失侵權與剝奪所獲利益,施茂林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下冊),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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