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董事會;利益衝突;迴避;特別利害關係 |
中文摘要: |
若將臺灣公司法及企併法合併觀察,對於利益衝突董事是否應該迴避的問題,係採「應迴避為原則、無須迴避為例外(併購時)」之立法政策。綜觀諸立法例,臺灣公司法係從美國模範商業公司法及日本法立法例,將「利益衝突董事必須迴避」設為基調。不過,在企併法則是從美國 Delaware 及 New York 州公司法立法例,明定董事無須迴避。英國、香港及新加坡等英國法系,雖係採鼓勵迴避之立場,但即使未迴避,也不會影響董事會決議之效力,實質上效果與「無須迴避」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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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臺灣 一、公司法之規範 二、證券交易法之規範 三、企業併購法之規範 貳、美國 一、模範商業公司法 二、Delaware(德拉瓦)州公司法 三、New York(紐約)州公司法 參、英國 一、公司法 二、收購守則 肆、香港 一、公司條例 二、公眾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細則範本 三、收購守則 四、上市規則 伍、新加坡 一、公司法 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模範章程 三、收購守則 陸、日本 一、說明並取得承認 二、有特別利害關係之董事應迴避 三、未迴避之效力 柒、比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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