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非對稱式合併;股份轉換;存續公司;消滅公司 |
中文摘要: |
「非對稱式合併」一詞之語源,係出於企業併購法第 18 條制定時之立法理由。此制目前規定於企併法第 18 條第 7 項,制定於 2002 年 2 月 6 日、2004 年 5 月 5 日酌做文字修正、2015 年 7 月 8 日微幅修正後,成為現行法。目前,依據主管機關之解釋,非對稱式合併制度不適用於股份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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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臺灣 貳、美國 一、模範商業公司法 二、Delaware 州公司法 參、日本 一、舊商法 二、現行會社法 肆、比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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