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保險保證基金;保險業監理;接管程序 |
中文摘要: |
本文擬就美國保險保證基金(security fund)之相關議題進行探討,再就最近二次保險法修正中有關問題保險業監理與退場之相關規定,尤其與保險安定基金相關之規定為本文之重點,予以進行評析並提出個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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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保險業監理之重點 一、政府經濟管制或監理之必要性:美國保險業監理目的與重點發展 二、美國保險保證基金之運作狀況:2008 年金融海嘯後之檢討 參、2014 年 5 月保險法修正前關於退場之規定與爭點 一、2014 年 5 月修法前之退場相關規定 二、接管程序之過渡性本質與其權限之範圍疑義 肆、2014 年 5 月之修正規定 一、強制退場前之自我改善計畫 二、增訂國內外重大事件顯著影響金融市場系統因素之彈性放寬條件 三、接管人權限之明確化與司法程序之擔保義務豁免 四、引進過渡保險機制(bridge insurance mechanism) 伍、2015 年 2 月之修正規定 一、風險資本適足率認定標準提升至法律位階 二、資本適足率之維持與避免資本適足率降低之財務限制 三、強制退場程序啟動與立即糾正措施之標準明確化 陸、2020 年 7 月金管會保險法修正草案 一、2019 年 12 月修正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增設淨值比標準 二、2020 年 7 月金管會保險法修正草案要點 柒、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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