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董事提名權;股東提名權;董事選舉提名制度;少數股東;提名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我國基於股東行動主義所引進的董事提名制度,本為強化我國的公司治理,但是董監事選舉所伴隨的經營權大戰,造成實務上經營權不穩、影響公司長治久安的疑慮,修法後又大量限制了董事的審查權,走向的寬鬆難免令所謂掌權的公司派面臨很大的壓力,歸根究柢,董監事選舉決定了公司經營權,如何建立一個公平又有助於公司治理的董事選舉模式,也是各國公司法制發展的重要問題;我國長期採用源於美國的累積投票制,希望在董監事的選舉中可以保護小股東的利益,但是在股東人數眾多且股權較為分散的公司中,只有獲得董事提名才有當選的機會,董事的提名制度更是董事選舉的前哨,也決定了未來公司經營結構,在2018年修改了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東提名權並弱化的董事的審查權,除了調整過去股份有限公司中由董事專擅的董事提名權外,更應該思考即便推動公司治理與股東行動主義,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是否比現任董事更適合提名下任董事等問題;本文先從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選舉及提名制度談起,檢討我國公司法與證交法中對於董事選舉提名的問題,再介紹美國法中董事會裡的提名委員會,並檢視我國目前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中所引進的提名委員會制度,省思未來強化並推廣我國提名委員會制度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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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董事選舉之提名制度 參、我國董事選舉提名制度 一、我國股東會的委託書徵求制度 二、少數股東的董事提名權 肆、美國法上的提名委員會 伍、我國提名委員會制度的引進與思考-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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