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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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財報不實證券持有人交易因果關係之證明—評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225 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郭大維
出版日期: 2018.12
出 版 社: 台灣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集叢名稱: 台灣 現代財經法課題:賴源河教授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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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郭大維
關 鍵 詞: 財報不實詐欺市場理論證券持有人交易因果關係
中文摘要: 財報不實是國內外常見的企業弊案,各國無不立法禁止並提供受害投資人救濟管道。我國於 1988 年證券交易法修正時,增訂第 20 條第 2 項作為財務資訊不實之專門規範。其後,在 2006 年新增證交法第 20-1 條,將第 20 條第 2 項之責任主體、主觀要件、責任比例等做出細緻化的規範。2015 年進一步修正第 20-1 條將董事長、總經理之主觀要件修正為推定過失,財報不實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已大致完備。一般而言,由於現今證券市場主要係採取電腦搓合之非面對面交易型態,要求原告直接舉證因果關係要件的存在,無疑是一項沉重的負擔。目前國內實務界針對原告交易因果關係之舉證,大多參酌美國實務上所發展出的「詐欺市場理論」,以減輕原告在交易因果關係舉證上所面臨的障礙。因此,本文將以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225 號民事判決為例,探討證交法有關財報不實證券持有人交易因果關係之證明問題。
目  次: 壹、前言
貳、本案事實概要與歷審判決理由
一、本案事實
二、爭點
三、判決理由
(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金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二)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金上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三)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225 號民事判決
參、判決評析
一、交易因果關係之認定-詐欺市場理論之適用
(一)美國實務界有關詐欺市場理論之發展
(二)從「效率市場」到「價格衝擊」
(三)詐欺市場理論於我國實務界之運用
二、持有人交易因果關係之舉證
(一)美國法
(二)證交法第 20-1 條請求權人包括持有人之妥適性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郭大維,財報不實證券持有人交易因果關係之證明—評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225 號民事判決,現代財經法課題:賴源河教授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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