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判決確定;確定判決;實質確定力 |
中文摘要: |
在我國容許依非常程序救濟的客體,有基於「審判違背法令者」、有基於「認定事實與真實不符者」、有基於「所適用之法律違憲者」。非常救濟程序之管道分成非常上訴、再審與請求大法官會議解釋,無論何者,聲請救濟都必須在案件經司法裁判確定之後。在實務上,經常發生將「判決確定」與「確定判決」觀念混淆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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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判決確定與確定判決之判斷 一、判決確定之判斷 二、確定判決之判斷 參、兩者法律效果之探討 一、判決確定之形式效力-形式的確定力 二、判決確定的實質效力-指確定判決之實質確定力 肆、疑義問題之探討 一、對於不合法繫屬之訴訟案件誤予判決 二、單一案件起訴之犯罪事實,判決主文如何記載 三、訴外裁判之救濟 四、非常上訴判決違背法令不利被告之救濟 五、再審標的以實體判決為限,程序駁回上訴之判決,不得為再審標的 六、非常上訴判決不涉及事實,不得為再審對象 七、違法的實體確定判決有無執行力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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