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休息日;補休;加班費;一例一休;代物清償;新債清償 |
中文摘要: |
當勞工於休息日工作時,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必須支付高額的延時工資,而雇主為了避免高額的加班費支付義務,有時會和勞工協議,以讓勞工補休的方式來取代加班費的支付。但此種作法是否違反勞基法,以及協議補休後,若勞工未能及時取得補休時,是否可以要求雇主仍依勞基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即有所爭議。關於前者,勞動部民國 106 年 5 月 3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60130937 號函雖認為,「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如欲選擇補休,尚為法所不禁……」,但並未說明其法律性質,及勞工實際上並未補休時後續的權利義務關係為何。故而,本文試圖透過探討以補休取代休息日工作應加給之工資的法律性質,以釐清當補休的權利未獲實現時勞雇雙方的法律關係為何,俾判斷勞工此時是否仍有依勞基法請求加班費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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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以補休取代休息日工作應加給之工資的法律性質 一、代物清償 二、新債清償 三、檢討 參、其他相關爭議之探討 一、以補休取代加班費支付之合法性 二、補休之標準 三、補休未獲實現之法律爭議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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