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繼承;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應繼分;平等原則;特留分 |
| 中文摘要: |
在 2013 年前,日本民法第 900 條第 4 款但書規定,非婚生子女之應繼分僅有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從現在的眼光看來,此規定明顯是對非婚生子女的差別待遇,直到 2013 年 9 月 4 日,最高裁判所終於改變見解,以大法庭宣告民法第 900 條第 4 款但書規定違反憲法第 14 條第 1 項平等原則。吳啟賓前院長於 1981 年藉由觀察社會實態,提出的我國的問題-相當比例未能被認領的子女完全被排除在法律的保護之外-至今仍未獲解決。本文將整理並分析日本修法的動向,嘗試回應吳院長在 1981 年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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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緒言 貳、日本繼承法修法背景 一、繼承編歷次修正概觀 二、本次修正之背景與進程 參、修法內容 一、配偶居住權保護 二、遺產分割 三、遺囑 四、特留分制度 五、評價繼承人以外之人的貢獻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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