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定位科技;衛星定位;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行為自由;人性尊嚴;一般人格權;法律明確性 |
中文摘要: |
資訊科技中之定位措施,最初主要係運用於國防事務之網際網路或衛星定位與導航上。之後,運用於大氣、環保、航測等領域,結合電腦與地球上空間資料之地理資訊系統(GIS)。如今定位科技之運用方法多端,例如:交叉利用通訊中發話者電話號碼顯示、行動電話定位、電子郵件地址、監視錄影器結合手機與電腦系統(VOIP);在交通工具、攜帶物品、衣著上加裝定位儀、晶片發報器、強制配戴電子手環之監控措施;針對受信通訊(聯)記錄查取(包括電話與網路記錄)、監聽(包括電話、網路)……等。國家機關不論直接或間接運用定位科技公權力措施獲取位址資訊,一般而言皆與人性尊嚴、人格權或平等權有關,具體而言,至少涉及以下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秘密通訊自由、表現自由、隱私權(特別是資訊隱私權)、行為自由(心理制約形成之行為障礙)、營業自由、其他如身體權(晶片植入)、居住自由(在住宅中裝置設備)等。在達成重要公益目的下,如何透過規範內容明確、法規範實體與程序要件之要求、事前事後監督機制等,以保障各該基本權利,為本文探討之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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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公權力運用定位科技措施之主要型態 參、公權力運用定位科技措施之主要法律規範 肆、公權力運用定位科技措施可能涉及之基本權利 伍、公權力運用定位科技措施下之基本權利保障 陸、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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