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出賣人;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定型化契約;保證書;限制或免除責任;保固責任;瑕疵擔保責任;侵權行為;市場經濟 |
中文摘要: |
商品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本為民法規定之法定責任,而且屬於無過失責任。唯民法為落實契約自由原則,復於第 366 條另設雙方當事人得以特約限制或免除瑕疵擔保責任之除外規定,使本法定責任之規定成為補充規定。此種限制或免除出賣人瑕疵擔保責任之除外規定,在外觀上似無任何問題。但在一般購買非消費型日常生活用品,尤其是電腦、冰箱、電視等電子家電產品時,由於其基本交易模式與一般買賣不同,係於買賣契約完成並取得所購商品後,消費者始得見到產品中所附之定型化契約保證書。而該保證書中已記載消費者必須於該保證書簽名、寄回保證書回執聯、須上網成為會員、保固時須出具保證書、該保證書僅限國內購買者有效等等保固條件,若不符合條件輕則使產品保固期限變短、重則出賣人不負保固責任。如此一來,此類記載無異於係以定型化契約減輕或免除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而此種定型化契約保證書中之各該條款,是否符合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保護消費者之立法目的?是否符合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及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第二節有關定型化契約之相關規定實頗值得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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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企業經營者保證責任之法理及性質 參、我國企業經營者應承擔保證責任之法源 肆、商品保證書之性質與企業經營者得否任意設定保證責任之限制或免除條件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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