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最惠國條款;產品市場;地理市場;反競爭效果 |
中文摘要: |
本文簡單整理我國公平會之實務案例,本文發現,從公平會之處分書中,可看出對於具有獨占力量之賣方,公平會反而希望其採用最惠國條款,提供下游廠商一致之售價。而本文亦認為,此種情況,乃為了促進下游市場之競爭公平性,似乎值得鼓勵。另外,電視購物台通常會要求供貨商採取保證最低價條款,亦即本文所指的最惠國條款。但本文認為,由於電視購物台需對新產品投入大額廣告支出並宣傳,故要求供貨商約定最惠國條款,乃有助於該新商品的推出,並沒有違反競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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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密西根州藍十字商業健保案 一、事實 (一)商業健保市場 (二)二種最惠國條款類型 4 二、薛曼法第 1 條的各種要件 (一)構成要件 (二)產品市場與地理市場 (三)市場力量 (四)反競爭效果與損害 三、小結 參、蘋果電腦與五大出版社電子書案 一、電子書案事實背景 (一)電子書市場 (二)蘋果開發 iPad 和 iBookstore (三)最惠國條款設計 (四)談判經過與結果 (五)iBookstore 開張與價格改變 二、法院判決 (一)相關法律原則 (二)證據的認定 (三)蘋果電腦的各種抗辯 三、小結 肆、最惠國條款之競爭法分析 一、最惠國條款之類型 二、是否擁有市場力量 三、反競爭效果 (一)市場排除效果 (二)勾結效果 (三)增加賣方談判力量 (四)執行與違約制裁 四、促進競爭效果 (一)降低價格 (二)降低交易成本 (三)產品投資和推廣 五、綜合衡量 伍、臺灣案例之分析 一、賣場對消費者保證最低價 二、中油與台塑對加油站之保證最低價 三、供貨商保證電視購物台的售價最低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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