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視聽著作;電影著作;法國著作權法;合作著作;視聽著作契約 |
| 中文摘要: |
法國著作權法認為著作權根基建立在自然權利之上,除了採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二元論外,亦特別強調「作者」的重要。因此在著作人、素材及權利相對複雜的視聽著作上,儘管必須保護出資製作人之經濟利益及作品之有效使用,法國著作權法仍堅守著作人必須為自然人,和英美法系有很大不同。對於視聽作品強調實際創作人保護,但同時亦利用配套措施詳加規範當事人之權利歸屬及權利利用,以求平衡出資人的經濟風險及作品的充分利用。除了於法典中利用契約專章規範視聽著作的契約轉讓方式及合理補償機制,平衡製作人及多數著作人之權利,也藉由著作人格權及合作著作模式的設計,著作人得在不妨礙共同作品使用情形下,單獨使用個人貢獻部分,使著作人仍得就其基於精神力創作之作品,享有一定控制權。此種將作者權利至上之作法,有其特定的立法背景與根基,並且對於作者的強烈重視已成為目前國際社會的少數,清楚代表法國在著作權法上某種特定價值的不妥協與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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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法國法上視聽著作之性質 一、視聽著作要件的雙重性:須滿足「視聽」及「著作」雙要件 二、視聽著作性質的團體性:必為「合作著作」 參、法國法上視聽著作之著作人及權利歸屬 一、著作權人之多數性:實際創作的多數自然人為著作人 (一)基本原則 (二)合作著作人 (三)著作人格權之行使 二、著作權人之多重性:出資製作人受推定以契約方式成為著作權的受讓人 (一)製作人受推定為著作權受讓人 (二)視聽著作契約 肆、代結論:針對我國著作權法關於視聽著作之規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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