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涉外婚姻;準據法;依親移民;居留 |
| 中文摘要: |
觀察行政法院之見解,對於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已經成立之婚姻,相關移民或行政等法規與移民官員是否有權加以否認,並未正面表示意見,然對於認定違反移民或行政法規之所謂「不具有結婚之真意」,則持肯定之見解。理論上,行政機關無權在民事法院之外,另行決定婚姻之效力,是以此類相關之移民或行政法規是否為民法之特別法?抑或其僅與入境婚居留有關,與婚姻之效力無涉?因行政法院從有判決至今,僅短短四年,對此類行政法規上之爭議,卻已整合成一致性之見解。其是否會成為民事法院對涉外婚姻有效與否之權形成影響,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判決不一致時,會發生何種問題,即有待討論。是以本文擬介紹、觀察與分析上述行政法院之見解,並討論其與涉外婚姻在實證落實上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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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涉外婚姻如何在國內成立生效 一、準據法之適用 二、國內相關之移民與行政法規 三、特定國家依親移民之特殊規定 參、涉外婚姻與相關法規間之爭議 一、原告之主張 二、行政法院之見解與爭議問題 (一)面談作業要點之法律依據 (二)當事人適格問題 (三)面談人員之合法性部分 (四)不受理文書驗證與形式審查 三、分析與討論 (一)結婚真意與動機之區別 (二)面談機制有無權利否定結婚之效力? (三)文書驗證通過,戶籍登記後之婚姻,仍有可能為無效之婚姻 肆、結論 一、現行法困境之解決 二、美國移民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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