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市有財產;公共設施;臺北捷運;管領權;國家賠償 |
| 中文摘要: |
本文以臺北捷運設施為例,探討其管理欠缺是否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等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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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序言 一、祝壽賀詞 二、問題之提出 貳、臺北捷運設施之定性-公產法之觀點 參、臺北捷運設施管理權移轉對國賠法適用之影響-大眾捷運法觀點 一、臺北捷運公司為臺北大眾捷運系統實際營運及財產管理機構 二、臺北捷運公司之組織定性 三、國賠法之適用問題 (一)「管領權」作為物之國賠責任的核心要件 (二)國賠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之另闢蹊徑 (三)國賠責任或國庫責任之思考 (四)小結 肆、附論: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論述嘗試及賠償義務機關之認定 一、國賠法第 3 條第 1 項作為支撐點 二、賠償義務機關之認定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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